4000-900-800

关于杭州西子青年发展服务中心带薪年休假的管理规定

为维护职工休假的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我中心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职工在中心工作,转正之后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其中职工连续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我中心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天数见附件。

二、没有特殊情况,我中心休假优先年休假,其次调休假。

三、年休假应在当年度(农历)休完,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同意可推迟到下一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安排休假;若职工自行放弃休假安排的,中心不支付补偿报酬。

四、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五、按照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在中心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三)在中心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在中心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五)被停职审查或受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七、职工休假期间,要做好交接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八、本规定自2017年8月18日起执行。

 

 

 

 杭州西子青年发展服务中心

行政办公室2017.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