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工作制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内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中心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信息,是指中心在生产管理实施和业务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中心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行政财务部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门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企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内部各部室、主要领导姓名、职务;
(二)年度各类规划计划;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内部考核任免公示;员工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中心各部室工作动态;
(五)业务管理;
(六)费用征收;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机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企业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中心公文;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公告栏、宣传板报等;
(五)电子屏、公示牌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中心各部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行政财务部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行政财务部负责对中心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部室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 中心各部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定规定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行政财务部。
杭州西子青年发展服务中心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