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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工作制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内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中心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信息,是指中心在生产管理实施和业务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中心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行政财务部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门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企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内部各部室、主要领导姓名、职务;

(二)年度各类规划计划;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内部考核任免公示;员工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中心各部室工作动态;

(五)业务管理;

(六)费用征收;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机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企业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中心公文;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公告栏、宣传板报等;

(五)电子屏、公示牌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中心各部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行政财务部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行政财务部负责对中心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部室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 中心各部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定规定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行政财务部。

 

 

杭州西子青年发展服务中心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