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子青年发展服务中心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中心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中心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中心章程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单位设财务部,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协助负责人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会计不兼任出纳,出纳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且依法接受相关监督。
第五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在理事会的监督下,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第六条 中心实行定期财务审核制度,以便理事会随时掌握中心的财务运行情况。同时理事会监管财务,设立监事,负责实施对中心各项财务预决算、经营合同及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准备性的审查。
第七条 财务管理中心台账,及时做好台账的收录工作,做到账面字迹工整清晰,如人员工作调动,要认真做好台账的交接清点工作。台账资料应按年度妥善归档保管。
第八条 单位接受民政部的年度审计工作,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加强项目管理、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工作水平。
第二章 活动经费开支制度
第九条 财务负责根据中心活动的开展情况建立财务资源储备计划,对资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编制项目活动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保证重点活动项目的资金需要,以确保中心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十条 中心负责人应对申报的活动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审核意见,然后交由理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按规定程序拨付活动经费至各活动小组,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如实向中心负责人报送相关检查报告。
第十二条 在建活动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终止进行的活动,活动执行小组应提交完整的费用报告,将结余的经费退回财务部。
第十四条 活动申请验收时,活动执行小组会同财务部应提交活动经费决算报告,监事会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活动经费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 活动经费预算情况,若调整经费预算的,应当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 活动经费收支情况;
(三) 活动经费决算表;
(四) 活动原定执行效果的完整评估。
第十六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擅自挪用、挤占经费的,严格按照中心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章 团市委专项经费使用制度
第十七条 团市委的专项经费用要于团工作和活动,特别是要致力于促进青年事业的发展,促进青年岗位的成长,资助有助于服务青年发展的专项公益性社会活动。
第十八条 团市委专项经费,由中心进行代管,账目单列。经费的拨付,经手人签字之后,由负责人签字,报分管副书记审核。专项经费每笔超1000元以上的,需报书记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挪用、截留、挤占团的专项经费,如有发现,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经费浪费、流失的,将进行追究。
第四章 日常经费报销制度
第十九条 财务部负责制定有关管理费用报销流程及制度,并根据经批准的各部门管理费用的范围、额度,对费用申请单、报销凭证进行审核,超出定额的须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办理现金预支或付款。
第二十条 个人办理报销的需填写《费用汇总报销单》,并附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在背面注明人员、用途、原因和发生的时间);如有费用申请,应附经批准的《费用申请单》或《申购单》。报销凭证根据对应的金额,依照相应的审批权限,经相关的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提交报销。
主要费用如下:活动经费、物料制作、临聘人员人工费、交通费、通信费等。
第二十一条 完成审批流程之后的报销凭证可交由财务部出纳办理现金报销或付款,费用发生前借支现金的,由出纳根据《借款单》计算,在扣除借支金额后付款或收回剩余现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心财务部负责解释及组织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所发的规定与本制度抵触者均以本制度为准。
杭州西子青年发展服务中心
2015年1月1日